咖啡|王女士到肉攤買18元一斤的排骨,店家說買排骨要搭配買肉( 二 )



至于王女士摔在地上的肉餡 , 在調解下 , 由于是王女士個人的行為 , 王女士需要承擔自己的損失 , 由于價錢方面屬于市監局范圍 , 因此王女士決定把這情況反映到市監局 。

那么從法律的度來說 , 攤主的行為是否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權益?買排骨需要搭配買肉的行為屬不屬于強買強賣行為呢?

1.   攤主并沒有寫明買排骨要搭配買肉 , 王女士買肉之后 , 需要買排骨 , 在事先攤主也沒有說清楚需要買多少斤肉才能買排骨 , 因此攤主的行為侵犯了王女士的知情權 。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規定 ,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 簡稱為知情權 。

也就是說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 , 有權對商品和服務的有關真實情況進行全面和充分地了解 。

攤主在賣肉之前應該告知王女士 , 具體買多少斤肉才可以買排骨 , 可是攤主既沒有事先說清楚 , 也沒有牌子寫清楚 , 因此他的行為已經侵犯了王女士的知情權 。

2.   買排骨要搭配買肉 , 實際上就是強行要求顧客買肉 , 才能買排骨 , 這行為已經構成了強買強賣行為 。 在一般情況下 , 這屬于一般的違法行為 。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 強買強賣商品 , 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情節較輕的 ,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由于在本事件中并沒有起很大的沖突 , 屬于情節較輕 , 應當對攤主處五日拘留或者罰款500元 。


誠實信用要求經營者不得隱瞞 , 不得作虛假的表示 , 應增加交易的透明度 , 只有這樣才能做到平等交易 。

對于買排骨需要搭配買肉的行為 , 大家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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