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 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是什么( 二 )


13、在高溫天氣期間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 , 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 , 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 , 調整作業時間 , 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 , 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 , 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 , 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 , 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 ,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 , 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 , 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 , 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 , 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 , 應當調整作業崗位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 , 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
14、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 , 并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
15、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 , 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 。
16、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
17、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
18、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設立休息場所 。休息場所應當設有座椅 , 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
19、用人單位應當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 , 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 , 并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 , 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 。
20、勞動者出現中暑癥狀時 , 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 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 , 到通風陰涼處休息 , 供給防暑降溫飲料 , 并采取必要的對癥處理措施;病情嚴重者 ,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 。
21、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高溫天氣作息時間或者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
22、工會組織代表勞動者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 簽訂集體合同或者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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