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工傷保險條例第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
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
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
五、勞動法工資發放規定法律分析:勞動法對工資發放有如下規定:
1.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
2.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
4.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
5.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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