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論壇
【摘要】以調解的方式化解糾紛,是中國古代法律的一大特點。生動、鮮活的古代調解案例呈現出的古人的法律智慧,對當下社會的糾紛化解、家庭和睦、社會穩定不無裨益。古代調解案例中所體現的多元的糾紛調解依據、和緩的糾紛解決原則、方便快捷的糾紛解決程序及徹底化解糾紛的無訟理念也給今人以有益啟示。
【關鍵詞】調解案例 依據 原則 程序 理念 【中圖分類號】D929 【文獻標識碼】A
在古代社會,對于涉及家庭成員、鄰里間的民事糾紛,律法、禮制、情理皆可成為裁決依據
調解制度豐富了古代民事法律裁決的依據,律法、禮制、情理皆可成為裁決民事糾紛的依據。情理法的相輔相成使糾紛的裁決不僅可“禁惡”,還具有維護道德、導人向善的作用。
《荀子·宥坐》中記載了孔子處理“父子訟”的案例,成為后世效法的圭臬。孔子為魯國司寇時,一對父子將官司打到了官府。主管法律的孔子將與父相訟的兒子拘押,但三個月遲遲不下裁決。經過三個月的反思,父親主動請求撤訴,孔子也就釋放了他的兒子。當時魯國的執政季孫氏對孔子的處理非常不滿,認為孔子欺騙了他。因為孔子創立的儒家學說力主以孝治國,但孔子卻赦免了此案中與父相訟的不孝子。季孫說:“是老也欺予。語予曰:為國家必以孝。今殺一人以戮不孝,又舍之。”孔子的學生冉子將季孫的不滿轉告給孔子,孔子對此作出了說明,大意是:治理國家,應以教化為主。百姓不孝是為政者教化不到位的緣故,為政者不行教化而一味用刑,這與殺無辜之人又有什么不一樣呢?
孔子這則“舍”不孝子而息父子訟的故事,被后世發揚光大。宋代法學家鄭克作《折獄龜鑒》,清代官員胡文炳在此基礎上又作《折獄龜鑒補》,輯錄自漢代至清朝的正史、政書、筆記等資料中記載的案例700余則,排在卷首的“犯義”類案件130余則,其中“兄弟訟財”“泣母子訟”“兄謀弟田”“姊隱弟田”“親在爭產”“離婚合婚”“化兄弟爭”“感兄弟訟”等條,所記案例與《荀子》中所記孔子的“故事”如出一轍。本文錄兩件以比較之:
“兄弟訟財”:漢代許荊為桂陽郡太守,一年春季,許荊巡視轄區,碰到蔣均兄弟二人為爭財產而打官司。許荊對兩人感嘆道:“我身為太守,擔負著國家的重任,但卻沒有教化好一方的民眾。你們兄弟二人為財爭訟,錯在我太守身上。”許荊回身吩咐隨從,將情況上書皇帝,請求皇帝準許自己到最高司法長官廷尉那里領受責罰。蔣均兄弟二人深受感動,請求太守處罰自己。
“化兄弟爭”:清代循吏藍鼎元自述:我在潮州知縣任上,碰到陳氏兩兄弟爭奪父親遺留的七畝田地。我當面開導他們:“兄弟本同體,何得爭訟?”并讓差役將兩人綁在一起。起初兩人生氣地背對背而坐,后來慢慢氣消相對而坐,面有悔色。我得知兄弟二人各生二子,就對他們說:你們的父親不該生下你們兩人,以致有今天的訟事。而你們二人不幸又各生了兩個兒子,將來也會互相訴訟。兩人聽后叩首痛哭,表示愿意將田讓與對方。我裁決將他們父親遺留的七畝田地作為祭祖的財產,兄弟二人輪流收租用來祭祖。
從春秋孔子舍不孝子而息父子訟,到清代藍鼎元調解兄弟爭產,禮教、情理融化了爭訟者之間的劍拔弩張。更令人欣慰的是,爭訟的解決皆以當事人的悔過而結束。以禮教、情理為依據的感化,似乎較法律的剛性裁決更有收獲,如藍鼎元所言,一件案件的解決,使一方民眾“兄弟妯娌皆親愛異常,民間遂有言禮讓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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