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擺設透過婦女再嫁,看唐代女性的社會地位(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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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在當今社會,不管在什么時候,都有規定好的財產繼承權的相關規則,在一個家庭之中,財產的分配問題某種程度也反映了繼承者在家庭中甚至社會中的地位。那么在唐朝這樣一個經濟繁盛,政治清明,民風開放,再婚也不足為奇的社會,法律是否給予了再婚婦女一定的財產上的保證呢?通過是否擁有一定的財產繼承權呢?答案是有的,只不過依舊有許許多多各方面的限制罷了。在唐朝,若男子因故去世,女子若守節不再嫁并且沒有子嗣的情況下方可繼承男方應得的財產。這一規定見于唐代的《戶令》:“寡妻妾無男者,承夫分。”然而,若如女子為其生育了兒子,則要在男方家帶子守節才可繼承財產,可若是改嫁,則失去財產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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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律令的規定其實在根本上就制約了女子再嫁的權利。婦女在男方家勤勤懇懇,上敬公婆,下育子女,終日操勞,最后卻落得個凈身出戶,生活更是沒有保障。這實質就是對婦女的不公,也是對婦女的人身的禁錮。總結大唐王朝留給后人的印象是絢麗昌盛,奢華繁榮,唐朝的女性地位也是得到了提高,也是千百年來封建禮教下女性地位發展史上一朵絢麗之花。可是,我們也不能忽視唐朝婦女仍舊處在“男尊女卑”封建禮教之下,女性地位的提高是父權、夫權操控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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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樣,我們也不能忽略那些為提高唐朝女性地位而作出努力的優秀女性,她們用自己的方式無聲地反抗著封建禮教對女性的壓迫,她們是閃耀在黑暗夜空中一顆明亮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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