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思考方式 , 使得法哲學需要面對第二個問題 , 也即我們“為何遵守法律” 。 如哈特的分析方法所表明的那樣 , “法律”如果是一個可以在邏輯上同道德、強制力、宗教等等事物相分離的“東西” , 那么它是否也能夠提供一種不同于這些事物的行動理由?更形象地說 , 法律向我們提出了行為要求 , 我們是因為“法律這么說 , 我就這么做” , 還是因為懼怕懲罰、趨利避害或道德誡命而按照法律行事?在這個意義上 , “法律是什么”和“為何遵守法律”這兩個問題雖然不同 , 但卻存在關聯 , 一般被視為“法概念論”層面的兩大主題 。
以上都是從行為規范角度理解法律 。 如果我們將目光聚焦在司法領域 , 關注法律作為裁判規范或依據這個主要功能 , “法官如何(依法)裁判”就成為法哲學關注的第三個核心問題 。 現代國家與社會和法治的關聯非常密切 , 法官依法裁判是實現法治的關鍵一環 。 法官是否依法裁判、如何才算依法裁判、如何應對新型或疑難案件等等問題 , 都是司法實踐中的核心議題 , 且與我們如何理解法律、如何看待法律的規范性問題存在不同程度的關聯 。 因此 , “法官如何(依法)裁判”一般被視為法哲學中與“法概念論”相對的另一個層面:“裁判理論” 。
這兩個層面的三個問題構成了當代英美法哲學的核心 。 不同于探究特定時空條件中特定法律制度的特殊法理學 , 這些問題研究的是抽象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及其所指稱的現象 。 故而學者們會認為這個理論框架也等同于“一般法哲學”(a general jurisprudence) 。 約瑟夫·拉茲在過去五十余年的工作 , 就是在這個框架下展開的 , 尤其集中在“法律是什么”以及“為何遵守法律”這兩個問題上 。
競逐圣杯的游戲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前言中 , 非常有趣地用兩種幾乎截然相反的方法描述自己的這部作品 。 他說一方面可以將此書理解為“分析法學”著作 , 但另一方面也可以把它視為一次“描述社會學”的嘗試 。 無論哈特還有我們現在如何理解“社會學”這門學科 , 不可否認的是 , 哈特的理論中有許多可以和社會科學方法對接的部分 。 最體現這一點的 , 是他逐漸認為法律其實是一種社會實踐抑或慣習(convention) , 是特定群體外在的一致性行為及內在某種態度的結合 。 在這個意義上 , 哈特雖然也認為理解法律就是理解法律的“概念” , 而把握該概念就是把握其“性質”或“本質” , 但他將法律的性質僅僅理解為法律與道德、強制力、規則之間的關聯或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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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
從拉茲開始 , 英美法哲學對法律性質的理解就與哈特產生了微妙但卻重要的不同 。 拉茲將法律的性質(nature of law)視為法律之為法律所必須具有的本質必然屬性或特征 , 是有關法律必然為真的命題 , 法理論或法哲學就是對這種性質的探究和把握 。 這個觀點得到了許多學者的響應 。 比如 , 與他年紀相仿的朱爾斯·科爾曼(Jules Coleman)、羅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lexy)都持此論 , 他的學生加德納、馬默、夏皮羅等亦復如是 。 在某種程度上 , 當代英美法哲學有關“法律是什么”這個問題的解答 , 就是從不同角度出發對“法律”這個“概念”之“性質”的探究 。 在這個過程中 , 他們一邊構建著自己的理論 , 一邊尋找著“對手”論點中的縫隙 , 相互廝殺之余又會對不忠誠于這一研究路徑的人展開圍剿 , 仿佛是一群身披鎧甲、自帶使命來競逐圣杯的圣殿騎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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