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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建筑設計規范_《旅館建筑設計規范》中的“一、二、三級旅館”是否...

酒店建筑設計規范包括哪些內容?要看你的酒店所擁有的的具體內容了 。至少會涉及:
《旅館建筑設計規范》
《飲食建筑設計規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其他的要看酒店的具體內容而定 。
旅館設計的規范啊 , 你好,給你一個這方面的設計規范 , 不過,年頭有點遠,供你參考,希望多少對你有所幫助!
旅館建筑設計規范 (JGJ62-90 )
第1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使旅館建筑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規范 。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至少設有20間出租客房的城鎮旅館建筑設計 。有特殊需求的旅館建筑設計,可參照執行 。
第1.0.3條 根據旅館的使用功能,按建筑質量標準和設備、設施條件,將旅館建筑由高至低劃分為一、二、三、四、五、六級6個建筑等級 。
第1.0.4條 旅館建筑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以及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 。
當設計旅游涉外飯店時,應有明確的星級目標 , 其功能要求尚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
第2章 基地和總平面
第2.0.1條 基地 。
一、基地的選擇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要求,并應選在交通方便、環境良好的地區 。
二、在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地區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附近,基地的選擇及建筑布局,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管理條例和保護規劃的要求 。
三、在城鎮的基地應至少一面臨接城鎮道路,其長度應滿足基地內組織各功能區的出入口、客貨運輸、防火疏散及環境衛生等要求 。
第2.0.2條 一、總平面布置應結合當地氣候特征、具體環境,妥善處理與市政設施的關系 。
二、主要出入口必須明顯,并能引導旅客直接到達門廳 。主要出入口應根據使用要求設置單車道或多車道,入口車道上方宜設雨棚 。
三、不論采用何種建筑形式,均應合理劃分旅館建筑的功能分區 , 組織各種出入口,使人流、貨流、車流互不交叉 。
四、在綜合性建筑中,旅館部分應有單獨分區,并有獨立的出入口;對外營業的商店、餐廳等不應影響旅館本身的使用功能 。
五、總平面布置應處理好主體建筑與輔助建筑的關系 。對各種設備所產生的噪聲和廢氣應采取措施,避免干擾客房區和鄰近建筑 。
六、總平面布置應合理安排各種管道,做好管道綜合 , 并便于維護和檢修 。
七、應根據所需停放車輛的車型及輛數在基地內或建筑物內設置停車空間,或按城市規劃部門規定設置公用停車場地 。
八、基地內應根據所處地點布置一定的綠化,做好綠化設計 。
第3章 旅館建筑設計規范
3.1 一般規定
第3.1.1條 公共用房及輔助用房應根據旅館等級、經營管理要求和旅館附近可提供使用的公共設施情況確定 。
第3.1.2條 建筑布局應與管理方式和服務手段相適應,做到分區明確、聯系方便,保證客房及公共用房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動環境 。
第3.1.3條 建筑熱工設計應做到因地制宜,保證室內基本的熱環境要求 , 發揮投資的經濟效益 。
第3.1.4條 建筑體型設計應有利于減少空調與采暖的冷熱負荷,做好建筑圍護結構的保溫和隔熱,以利節能 。
第3.1.5條 采暖地區的旅館客房部分的保溫隔熱標準應符合現行的《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 。
第3.1.6條 鍋爐房、冷卻塔等不宜設在客房樓內,如必須設在客房樓內時,應自成一區 , 并應采取防火、隔聲、減震等措施 。
第3.1.7條 室內應盡量利用天然采光 。
第3.1.8條 電梯 。
一、一、二級旅館建筑3層及3層以上,三級旅館建筑4層及4層以上,四級旅館建筑6層及6層以上,五、六級旅館建筑7層及7層以上,應設乘客電梯 。
二、乘客電梯的臺數應通過設計和計算確定 。
三、主要乘客電梯位置應在門廳易于看到且較為便捷的地方 。
四、客房服務電梯應根據旅館建筑等級和實際需要設置 。五、六級旅館建筑可與乘客電梯合用 。
五、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現行的《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
第3.1.9條 當旅館建筑中采用方便殘疾人設施時,應符合現行的《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
3.2 客房部分
第3.2.1條 客房 。
一、客房類型分為:套間、單床間、雙床間(雙人床間)、多床間 。
二、多床間內床位數不宜多于4床 。
三、客房不宜設置在無窗的地下室內,當利用無窗人防地下空間做為客房時,必須設有機械通風設備 。
四、客房內應設有壁柜或掛衣空間 。
五、客房的隔墻及樓板應符合隔聲規范的要求 。
六、客房之間的送風和排風管道必須采取消聲處理措施,設置相當于毗鄰客房間隔墻隔聲量的消聲裝置 。
七、天然采光的客房間,其采光窗洞口面積與地面面積之比不應小于1:8 。
八、躍層式客房內樓梯允許設置扇形踏步,其內側0.25m處的寬度不應小于0.22m 。
第3.2.2條 客房凈面積不應小于表3.2.2的規定 。
第3.2.3條 衛生間 。
一、客房附設衛生間應符合表3.2.3-1的規定 。
二、對不設衛生間的客房,應設置集中廁所和淋浴室 。每件衛生器具使用人數不應大于表3.2.3-2的規定 。
三、當衛生間無自然通風時 , 應采取有效的通風排氣措施 。
3.3 公共部分
第3.3.1條 門廳 。
一、門廳內交通流線及服務分區應明確 , 對團體客人及其行李等,可根據需要采取分流措施;總服務臺位置應明顯 。
二、一、二、三級旅館建筑門廳內或附近應設廁所、休息會客、外幣兌換、郵電通訊、物品寄存及預訂票證等服務設施;四、五、六級旅館建筑門廳內或附近應設廁所、休息、接待等服務設施 。
第3.3.2條 旅客餐廳 。
一、根據旅館建筑性質、服務要求、接待能力和旅館鄰近的公共飲食設施水平,應設置相應的專供旅客就餐的餐廳 。
二、一、二級旅館建筑應設不同規模的餐廳及酒吧間、咖啡廳、宴會廳和風味餐廳;三級旅館建筑應設不同規模的餐廳及酒吧間、咖啡廳和宴會廳;四、五、六級旅館建筑應設餐廳 。
三、一、二、三級旅館建筑餐廳標準不應低于現行的《飲食建筑設計規范》中的一級餐館標準;四級旅館建筑餐廳標準不應低于二級餐館標準;五、六級旅館建筑餐廳標準不應低于三級餐館標準 。
四、為旅客就餐的餐廳座位數,一、二、三級旅館建筑不應少于床位數的80%;四級不應少于60%;五、六級不應少于40% 。
五、旅客餐廳的建筑設計除應符合上述各款規定外,還應按現行的《飲食建筑設計規范》中有關餐館部分的規定執行 。
第3.3.3條 會議室 。
一、大型及中型會議室不應設在客房層 。
二、會議室的位置、出入口應避免外部使用時的人流路線與旅館內部客流路線相互干擾 。
三、會議室附近應設盥洗室 。
四、會議室多功能使用時應能靈活分隔為可獨立使用的空間,且應有相應的設施和貯藏間 。
第3.3.4條 商店 。
一、一、二、三級旅館建筑應設有相應的商店;四、五、六級旅館建筑應設小賣部 。設計時可參照現行的《商店建筑設計規范》執行 。
二、商店的位置、出入口應考慮旅客的方便,并避免噪聲對客房造成干擾 。
第3.3.5條 美容室、理發室 。
一、一、二級旅館建筑應設美容室和理發室;三、四級旅館建筑應設理發室 。
二、理發室應分設男女兩部 , 并妥善安排作業路線 。
第3.3.6條 康樂設施 。
一、康樂設施應根據旅館要求和實際需要設置 。
二、康樂設施的位置應滿足使用及管理方便的要求 , 并不應使噪聲對客房造成干擾 。
三、一、二級旅館建筑宜設游泳池、蒸汽浴室及健身房等 。
3.4 輔助部分
第3.4.1條 廚房 。
一、廚房應包括有關的加工間、制作間、備餐間、庫房及廚工服務用房等 。
二、廚房的位置應與餐廳聯系方便 , 并避免廚房的噪聲、油煙、氣味及食品儲運對公共區和客房區造成干擾 。
三、廚房平面設計應符合加工流程,避免往返交錯,符合衛生防疫要求,防止生食與熟食混雜等情況發生 。
四、廚房的建筑設計除應符合上述各款規定外,還應按現行的《飲食建筑設計規范》中有關廚房部分的規定執行 。
第3.4.2條 洗衣房 。
一、各級旅館應根據條件和需要設置洗衣房 。
二、洗衣房的平面布置應分設工作人員出入口、污衣入口及潔衣出口,并避開主要客流路線 。
三、洗衣房的面積應按洗作內容、服務范圍及設備能力確定 。
四、一、二、三級旅館應設有衣物急件洗滌間 。
第3.4.3條 設備用房 。
一、旅館應根據需要設置有關給排水、空調、冷凍、鍋爐、熱力、煤氣、備用發電、變配電、防災中心等機房,并應根據需要設機修、木工、電工等維修用房 。
二、設備用房應首先考慮利用旅館附近已建成的各種有關設施或與附近建筑聯合修建 。
三、各種設備用房的位置應接近服務負荷中心 。運行、管理、維修應安全、方便并避免其噪聲和振動對公共區和客房區造成干擾 。
四、設備用房應考慮安裝和檢修大型設備的水平通道和垂直通道 。
第3.4.4條 備品庫 。
一、備品庫應包括家具、器皿、紡織品、日用品及消耗物品等庫房 。
二、備品庫的位置應考慮收運、貯存、發放等管理工作的安全與方便 。
三、庫房的面積應根據市場供應、消費貯存周期等實際需要確定 。
第3.4.5條 職工用房 。
一、職工用房包括行政辦公、職工食堂、更衣室、浴室、廁所、醫務室、自行車存放處等項目,并應根據旅館的實際需要設置 。
二、職工用房的位置及出入口應避免職工人流路線與旅客人流路線互相交叉 。
第4章 防火與疏散
第4.0.1條 旅館建筑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現行的防火規范外,還應符合本章的規定 。
第4.0.2條 高層旅館建筑防火設計的建筑物分類應符合表4.0.2的規定 。
第5章 旅館建筑設計規范
5.1 給水排水
第5.1.1條 給水排水設計除應符合現行的《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及防火規范外,還應符合本節的各條規定 。
第5.1.2條 給水 。
一、給水設計應有可靠的水源和供水管道系統 , 以滿足生活和消防用水要求,當僅有一條供水管或供水量不足時,應按有關防火規范和生活供水要求設置蓄水池 。
二、生活用水定額應符合表5.1.2的規定 。
5.2 暖通空調
第5.2.1條 暖通空調設計除應符合現行的《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各條規定 。
第5.2.2條 一、二、三級旅館建筑應設空調;四級旅館建筑在夏季宜設降溫空調;五、六級旅館建筑不宜設空調 。室內暖通空調設計參數及噪聲標準應符合表5.2.2的規定 。
第5.2.3條 空調系統 。
一、嚴寒地區、寒冷地區和溫暖地區(沿海地區除外)一、二、三級旅館建筑客房的新風系統應有加濕措施 。
二、客房內衛生間應保持負壓 。
三、一、二級旅館建筑門廳出入口宜采用冷、熱風空氣幕;三、四級旅館建筑宜采用循環風空氣幕 。
四、餐廳、宴會廳、商店等公共部分宜采用低速空調系統;三、四級旅館建筑可采用獨立機組空調 。廚房宜采用直流式低速通風或空調系統 。
五、廚房應保持負壓,餐廳應維持正壓 。
六、新風系統宜采用二次過濾措施 。
七、嚴寒地區公共建筑物宜設值班采暖 。
第5.2.4條 冷源、熱源 。
5.3 電氣
第5.3.1條 供電電源除應按現行的《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程》及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旅館建筑等級、規模的不同,用電負荷分為三級,并應符合表5.3.1-1的規定 。
二、一、二級旅館建筑及三級高層旅館建筑宜設應急發電機組,其發電機容量應能滿足消防用電設備及事故照明的使用負荷 。
三、在一、二級旅館建筑中,由于電壓偏移過大而不能滿足要求時,宜采用有載自動調壓變壓器或采用其它調壓措施 。
四、用電負荷的確定,宜采用需用系數法 , 其需用系數及自然功率因數推薦值,可按表5.3.3-2采用 。
附錄一 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
二、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它有關標準和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 。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和規范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 。
開酒店 , 客房的設計必須按照《旅館建筑設計規范》嗎?要看你的酒店所擁有的的具體內容了 。至少會涉及:《旅館建筑設計規范》《飲食建筑設計規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汽車
求旅館建筑設計規范?。。。〖保 。?/h3>【旅館建筑設計規范_《旅館建筑設計規范》中的“一、二、三級旅館”是否...】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 62-90第一章 總則第1.0.1條 為使旅館建筑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 , 特制定本規范 。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至少設有20間出租客房的城鎮旅館建筑設計 。有特殊需求的旅館建筑設計,可參照執行 。
第1.0.3條 根據旅館的使用功能,按建筑質量標準和設備,設施條件,將旅館建筑由高至低劃分為一、二、三、四、五、六級6個建筑等級 。
第1.0.4條 旅館建筑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以及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 。當設計旅游涉外飯店時 , 應有明確的星級目標,其功能要求尚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基地和總平面第2.0.1條 基地 。
一、基地的選擇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要求,并應選在交通方便、環境良好的地區 。
二、在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地區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附近,基地的選擇及建筑布局,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管理條例和保護規劃的要求 。
三、在城鎮的基地應至少一面臨接城鎮道路,其長度應滿足基地內組織各功能區的出入口、客貨運輸、防火疏散及環境衛生等要求 。
第2.0.2條 總平面 。
一、總平面布置應結合當地氣候特征、具體環境,妥善處理與市政設施的關系 。
二、主要出入口必須明顯,并能引導旅客直接到達門廳 。主要出入口應根據使用要求設置單車道或多車道,入口車道上方宜設雨棚 。
三、不論采用何種建筑形式,均應合理劃分旅館建筑的功能分區,組織各種出入口,使人流、貨流、車流互不交叉 。
四、在綜合性建筑中,旅館部分應有單獨分區,并有獨立的出入口;對外營業的商店、餐廳等不應影響旅館本身的使用功能 。
五、總平面布置應處理好主體建筑與輔助建筑的關系 。對各種設備所產生的噪聲和廢氣應采取措施,避免干擾客房區和鄰近建筑 。
六、總平面布置應合理安排各種管道,做好管道綜合,并便于維護和檢修 。
七、應根據所需停放車輛的車型及輛數在基地內或建筑物內設置停車空間,或按城市規劃部門規定設置公用停車場地 。
八、基地內應根據所處地點布置一定的綠化,做好綠化設計 。第三章 建筑設計
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3.1.1條 公共用房及輔助用房應根據旅館等級、經營管理要求和旅館附近可提供使用的公共設施情況確定 。
第3.1.2條 建筑布局應與管理方式和服務手段相適應,做到分區明確、聯系方便,保證客房及公共用房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動環境 。
第3.1.3條 建筑熱工設計應做到因地制宜,保證室內基本的熱環境要求,發揮投資的經濟效益 。
第3.1.4條 建筑體型設計應有利于減少空調與采暖的冷熱負荷,做好建筑圍護結構的保溫和隔熱,以利節能 。
第3.1.5條 采暖地區的旅館客房部分的保溫隔熱標準應符合現行的《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 。
第3.1.6條 鍋爐房、冷卻塔等不宜設在客房樓內 , 如必須設在客房樓內時 , 應自成一區,并應采取防火、隔聲、減震等措施 。
第3.1.7條 室內應盡量利用天然采光 。
第3.1.8條 電梯 。
一、一、二級旅館建筑3層及3層以上,三級旅館建筑4層及4層以上,四級旅館建筑6層及6層以上,五、六級旅館建筑7層及7層以上,應設乘客電梯 。
二、乘客電梯的臺數應通過設計和計算確定 。
三、主要乘客電梯位置應在門廳易于看到且較為便捷的地方 。
四、客房服務電梯應根據旅館建筑等級和實際需要設置 , 五、六級旅館建筑可與乘客電梯合用 。
五、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現行的《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
第3.1.9條 當旅館建筑中采用方便殘疾人設施時,應符合現行的《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防火與疏散第4.0.1條 旅館建筑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現行的防火規范外,還應符合本章的規定 。
第4.0.2條 高層旅館建筑防火設計的建筑物分類應符合表4.0.2的規定 。
建筑物的分類表4.0.2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六級≤50m一類一類二類二類二類二類>50m一類一類一類一類一類一類第4.0.3條 一、二類建筑物的耐火等級、防火分區、安全疏散、消防電梯的設置等均應按現行的《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
第4.0.4條 集中式旅館的每一防火分區應設有獨立的、通向地面或避難層的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2個 。
第4.0.5條 旅館建筑內的商店、商品展銷廳、餐廳、宴會廳等火災危險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區及用房,應獨立劃分防火分區或設置相應耐火極限的防火分隔 , 并設置必要的排煙設施 。
第4.0.6條 旅館的客房、大型廳室、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處的建筑裝修材料,應采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并嚴禁使用燃燒時產生有毒氣體及窒息性氣體的材料 。
第4.0.7條 公共用房、客房及疏散走道內的室內裝飾,不得將疏散門及其標志遮蔽或引起混淆 。
第4.0.8條 各級旅館建筑的自動報警及自動噴水滅火裝置應符合現行的《火實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 。
第4.0.9條 消防控制室應設置在便于維修和管線布置最短的地方,并應設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
第4.0.10條 消防控制室應設外線電話及至各重要設備用房和旅館主要負責人的對講電話 。
第4.0.11條 旅館建筑應設火災事故照明及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 , 其設置標準及范圍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
第4.0.12條 電力及照明系統應按消防分區進行配置,以便在火災情況下進行分區控制 。
第4.0.13條 當高層旅館建筑設有垃圾道、污衣井時,其井道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裝置 。第五章 建筑設備
第一節 給水排水第5.1.1條 給水排水設計除應符合現行的《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及防火規范外,還應符合本節的各條規定 。
第5.1.2條 給水 。一、給水設計應有可靠的水源和供水管道系統,以滿足生活和消防用水要求 , 當僅有一條供水管或供水量不足時,應按有關防火規范和生活供水要求設置蓄水池 。
二、生活用水定額應符合表5.1.2的規定 。
生活用水定額表5.1.2建筑等級用水量(升/最高日·每床)小時變化系數一級、二級400~5002.0三級300~400四級、五級200~300六級100~2002.5~2.0注:食堂、洗衣房、游泳池、理發室及職工用水等用水定額應按現行的《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執行 。
三、客房衛生間衛生器具給水配件處的靜水壓,最高不宜超過350kpa(3.5kg/c㎡),水壓超過上述規定時,應考慮分區供水或設減壓裝置.
四、水箱間和水泵房位置應盡量避免與客房及需要安靜的房間(電子計算機房、消防中心等房間)毗鄰,并應便于維修和管理 。泵房及設備應采取消聲和減震措施 。高層建筑的水泵出水管應有消除水錘措施 。
五、貯水池、高位水箱應有防污染措施 , 且容積不宜過大,以防水質變壞 。
六、采用非飲用水做沖洗和澆灑等用水時 , 應有明顯的標志,非飲用水管道不得與飲用水管道相連 。
第5.1.3條 排水 。
一、排水系統應根據室外排水系統的制度和有利于廢水回收利用的原則,選擇生活污水與廢水的合流或分流 。
二、地下室排水泵宜采用潛水泵,自動開、停 。
三、廚房宜采用明溝排水 。
第5.1.4條 熱水 。
一、熱水系統應優先采用廢熱和城市熱力管道為熱源 。有條件的地區可采用太陽能熱水器,但一、二級旅館建筑應有備用熱源 。加熱設備宜采用容積式熱交換器,并有一定貯備量 。
二、生活熱水用水定額應符合表5.1.4的規定 。
生活熱水用水定額表5.1.4建筑等級65℃熱水(升/最高日·床)一級、二級150~200三級120~150四級、五級100~120六級50~100注:①食堂、洗衣房、游泳池、理發室及職工用水等用水定額應按現行的《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執行 。
②表內所列用水量已包括在表5.1.2生活用水定額中 。
③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設計小時耗熱量;一、二、三級旅館建筑應根據使用熱水的計算單位數、用水戶額計算;四、五、六級及用于會議的旅館按衛生器具數、同時使用百分數計算 。
三、集中熱水供應系統加熱前是否需要軟化,應根據水質、水量、使用要求等確定 。
四、熱水系統各用水點處的水壓應與該處冷水水壓基本相同,高層建筑熱水系統的豎向分區應與冷水系統相同 。
五、熱水管道應設機械循環系統,一、二、三級旅館建筑應連續供應熱水,四、五、六級旅館建筑宜定時供應熱水 。一、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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