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事件的真相及處理情況是怎樣的?

一、雷洋事件的真相:
經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5月7日晚 , 根據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專項行動部署 , 東小口派出所時任副所長邢某某帶領民警孔某、輔警周某、保安員孫某某、張某某等人在昌平區龍錦三街涉黃足療保健店附近執行便衣蹲守、打擊任務 。
當晚21時許 , 雷某在位于龍錦三街23-13號的足療保健店接受有償性服務離開時 , 被邢某某等人發現 。因懷疑雷某有嫖娼行為 , 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趕 , 示明警察身份后進行盤查 。因雷某試圖逃跑 , 遂對其攔截并抱腰摔倒 。
在制服和控制雷某過程中 , 邢某某等人對雷某實施了用手臂圍圈頸項部、膝蓋壓制頸面部、摁壓四肢、掌摑面部等行為 , 后邢某某違規安排周某、孫某某、張某某獨立駕車押送 。在車輛行駛至龍錦苑東五區南門內丁字路口西側轉彎處時 , 雷某試圖跳車逃跑 , 并呼喊掙脫 。
邢某某等人再次對雷某進行制服和控制 , 并使用手銬約束 , 再次向雷某示明身份 。其間 , 邢某某等人對雷某實施了腳踩頸面部、強行拖拽上車等行為 , 致使雷某體位多次出現變化 。
后雷某出現身體癱軟和不再呼喊掙脫等狀況 , 邢某某等人在發現雷某身體出現異常后 , 未及時進行現場急救、緊急呼救和送醫搶救 。待后送到醫院搶救時已無生命體征 , 于當晚22時55分被宣告死亡 。
經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 雷某符合生前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與死者生前在飽食狀態下 , 因執法過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劇烈活動以及體位變化等因素有關 。
事發后 , 邢某某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做虛假陳述 , 引發公眾質疑 , 并與其他四名涉案警務人員故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 , 妨礙偵查 。
二、雷洋事件的處理結果: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依法認定:邢某某等五人在執行公務活動過程中 , 不正確履行職責 , 存在不當執法行為 , 執法行為超出合理限度 , 致執法對象發生吸入性窒息;
不履行職責 , 在發現雷某身體出現異常后 , 未及時進行現場急救、緊急呼救和送醫搶救 , 致執法對象未得到及時救治 , 以致發生死亡結果 。且事后故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妨礙偵查 。
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 符合玩忽職守罪構成條件 。鑒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據上級統一部署開展執法活動 , 對雷某執行公務具有事實依據與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礙執法行為 , 犯罪情節輕微 , 能夠認罪悔罪 。
綜合全案事實和情節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 不需要判處刑罰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決定對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務人員不起訴 。
同時 , 檢察機關已向紀檢機關通報有關涉案黨員違紀情況 , 向公安機關發出檢察意見書 , 并移送相關材料 , 建議紀檢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對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務人員及相關責任人依紀依規嚴肅處理 。

雷洋事件的真相及處理情況是怎樣的?


【雷洋事件的真相及處理情況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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