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國家的稅制結構是什么


發展國家的稅制結構是什么



【發展國家的稅制結構是什么】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低收入國家實行以商品稅指國內貨物、勞務稅和關稅等為主、所得稅和其他稅為輔的稅制結構 。同發達國家的稅制結構比較,發展中國家的稅制結構更突出國內商品稅的地位 。這種稅制結構的形成是與發展中國家的社會經濟狀況緊密相聯的,尤其受到發展中國家較低的人均收入和落后的稅收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制約 。
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稅制結構的比較 。任何國家稅制結構的形式都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演變而變化 。農業社會以土地稅或農業稅為主要稅源;在農業國向工業國發展的過渡時期,則以商品稅為主;進入發達的工業化國家多以所得稅為主 。由于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水平與速與發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相比,其人均收入的比例,20世紀30年代是20倍,70年代是40倍,80年代是46倍,到90年代已擴大到了52倍 。
以1996年世界銀行公布的1998年世界發展指標的統計數字為例,該年高收入國家人均收入為25 870美元,而低收入國家僅為490美元,若不包括中國和印度,其人均收入則更低,僅為310美元 。這種不斷擴大的貧富差距,使低收入國家的課稅基礎日趨狹窄,并使得對個人所得的課征因其財政意義不大而難以位居主導地位 。
發展中國家國民教育水平低下,會計和統計制度不健全,稅收管理能力落后,使得發展中國家對于商品稅具有較大的依賴性 。發展中國家由于大多脫胎于封建專制社會,法律觀念淡薄,人治色彩濃厚,人們的納稅意識普遍低下 。同時,發展中國家落后的教育水平,使得稅收基礎工作即會計核算制度以及建立納稅人自動納稅申報制度相當困難 。

因此,發展中國家普遍選擇在征管上要求低 。具有收入及時等特點的商品課稅作為其主體稅種,以保證國家財政的需要 。雖然一些西方國家在70年代后期進行的稅制改革使流轉稅的地位得到了進一步加強,但到目前為止,絕大多數西方國家所得稅的主體地位并沒有根本性的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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