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工作中經常會接到當事人咨詢 , 詢問涉及勞動爭議能否申請勞動仲裁、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有一些當事人 , 因為從來沒有了解過勞動仲裁 , 遇到用人單位違法 , 自身權益受損的情況 , 心中頗多顧慮 , 思前想后 , 最后不了了之 。從未真實了解一件事 , 又談何權衡利弊呢?
這次我們來好好聊聊勞動仲裁到底是怎么回事 , 從勞動者的角度來分析每個重要步驟以及需要的內容 。
一、什么是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 , 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進行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區、縣設立 。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
簡單的講 , 就是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出現自行協調解決的勞動糾紛時 , 可以通過由政府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這個平臺進行仲裁裁決 。勞動仲裁不同于私下調解 , 裁決一旦作出并生效 , 如果對方不履行 , 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并且裁決書中認定的事實 , 也可以作出解決其他糾紛的證據使用 。
也就是 , 員工和用人單位私下里協調不下來 , 那就找政府解決 , 而且這種解決方式是必須給你個結果 , 不會不了了之 。
二、哪些糾紛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簡單的講 , 員工跟用人單位之間關于錢的糾紛 , 基本上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 具體包括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到底存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付哪些錢給員工(包括工資、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賠償金等)、應當付多少、什么時候付、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是不是違法、員工離職要不要賠錢給用人單位、除工資以外用人單位還應當付給員工哪些錢等等 。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三、是該去申請勞動仲裁還是直接去法院打官司
勞動仲裁與去法院打官司有個先后順序的問題 。怎么講呢?按照規定 , 發生勞動爭議又調解不下來的 , 那么首先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不服勞動仲裁裁決 , 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勞動仲裁前置”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 , 勞動仲裁裁決分為兩種 , 一種是不服可以去法院打官司的 , 另一種是終局裁決 , 也就是說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就生效 , 沒有再去法院打官司的機會 。以下屬于終局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
1.員工要求用人單位付工資、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 , 總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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