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子女撫養費,存在下列認識誤區:
1、撫養費法院判決后就不能再次增加 。當出現子女患病等情況,原撫養費難以保證正常生活的,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
2、撫養費只是子女的日常生活費,教育和醫療等費用要另外支付 。實際上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
3、不讓探望孩子,就可以不給撫養費 。實際上不論是否可以探望孩子都要支付撫養費,這是父母的法定義務 。
【法律依據】
【子女撫養費糾紛中都存在哪些誤區】《婚姻法》第37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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