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 , 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
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都有哪些】(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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