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民用航空安全的概念和主要內容】航空安全是為保證不發生與航空器運行有關的人員傷亡和航空器損壞等事故 。航空安全主要包括飛行安全、航空地面安全和空防安全 。
第一條:為了防止對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干擾,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動以及與民用航空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適用本條例;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三條: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 。
民用航空公安機關(以下簡稱民航公安機關)負責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統一管理、檢查和監督 。
第四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與民用航空單位應當密切配合,共同維護民用航空安全 。
第五條:旅客、貨物托運人和收貨人以及其他進入機場的人員,應當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
第六條:民用機場經營人和民用航空器經營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方案,并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備案;
(二)嚴格實行有關民用航空安全保衛的措施;
(三)定期進行民用航空安全保衛訓練,及時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隱患 。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通航的外國民用航空企業,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報送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方案 。
第七條:公民有權向民航公安機關舉報預謀劫持、破壞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 。
第八條:對維護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

1、飛行安全:在航空器運行期間不發生由于飛行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員傷亡、航空器損壞等事故 。
2、航空地面安全:圍繞航空器運行而在停機坪和飛行區范圍內開展生產活動的安全 。防止發生航空器損壞、旅客和地面人員傷亡及各種地面設施損壞事件 。同時還包括飛機維護、裝卸貨物及服務用品、航空器加油等活動的安全,以及軍用航空器武器、彈藥安全等 。
3、安防安全:防止發生影響航空器正常運行和直接危及飛行安全的非法干擾活動,以及防止地面武器誤射等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航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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