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如何認定


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如何認定


【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如何認定】根據《物權法》第十三條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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