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不批準逮捕的 , 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 , 需要補充偵查的 , 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 , 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 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 , 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 , 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 , 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 認為有錯誤的時候 , 可以要求復議 , 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 。如果意見不被接受 , 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 , 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 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 , 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 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 , 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 , 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不逮捕的案子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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