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 , 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 , 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
這就是說 , 在我國 , 公民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 二是年滿18周歲 , 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 。
選舉權不是憲法“認可”的權利 , 而是人民通過憲法“創造”的權利 , 是與人民主權聯系最密切的權利 。其權利屬性表現為它具有可放棄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權力屬性表現在它能夠決定他人(候選人)的利益和命運 , 但選舉權的權利屬性和權力屬性都是不完整的 。
選舉權是個人權利而不是集體權利 。選舉權與國家權力的關系是間接的 , 它與國家權力“人”的關系才是直接的(產生他們)——通過產生權力人來影響權力 。

擴展資料:
不享有選舉權的人: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
剝奪政治權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一項附加刑罰 , 載于第3章第7節 , 可以單獨實施或是和另一種主刑(例如死刑、有期徒刑等)共同實施 。據稱其目的是限制受刑人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可分有期和終身兩種 。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
被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服刑人員 , 在監獄內服刑時沒有政治權利 。
未被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監獄內服刑人員 , 當然具有政治權利 。主要體現在具有選舉權 ?!缎谭ā芬幎ǖ恼螜嗬渌?項內容 , 對于監獄內、監獄外正被執行刑罰的人員 , 受各項法規的資格限定條款而被剝奪 。
例如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8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 其職務自行終止 ?!彼?nbsp;, 監獄內服刑人員、監獄外服刑接受社區矯正人員 , 在村委會沒有被選舉權 , 也沒有擔任村委會成員的任職資格 。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在我國哪些人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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