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表現)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
(1)虛假宣傳行為 。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 。
(2)虛假標識行為 。即經營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使用與其相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為;
(3)濫用優勢地位行為 。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行為 。
(4)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在賬外暗中給對方單位、個人以回扣等其他人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的行為 。
(5)強行搭售行為,是指經營者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銷售商品的行為 。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包括三類,即欺騙性有獎銷售、借機推銷質次價高商品的有獎銷售、最高獎金超過5000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
(7)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主要表現為3種;
(8)濫用行政權利行為 。是指對市場經營活動有影響力的行政主體,出于地方利益或小集團利益,違反法律或公認的市場規則故意對市場進行干預,妨礙正當的市場競爭行為;也指來自經營主體外的直接或間接行政權力作用下的強買強賣的行為 。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表現 反不正當競爭法】(9)虧本銷售行為 。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
(10)商業誹謗行為 。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和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物的行為 。
(11)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范會員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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