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內容是什么?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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