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什么組織建立


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什么組織建立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
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 。公約所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1、 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 2、表演藝術;3、 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4、 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包括:(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五)傳統體育和游藝;(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
為有效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事務,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設立了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事務的管理機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保護實踐進行管理 。
【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什么組織建立】
我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指出,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目的是推動我國非物質論遺產的搶救、保護與傳承;加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認同,提供對中華文化整體性和歷史性的認識;尊重和彰顯有關社區、群體及個人對中華文化的貢獻,展示中國人文傳統的豐富性;鼓勵公民、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研機構、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履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增進國際社會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與合作,為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及其可持續發展做出中華民放應有的貢獻 。
為規范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國務院于2005年12月發布了《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并制定了國家、省、市、縣四級保護體系,要求各地方和各有關部門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切實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
2006年5月國務院公布了首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共計518項),除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外,其他各級政府部門也紛紛在普查的基礎上建立、公布了省級、市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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