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行為規范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律師和其所在的事務所絕對不能夠用不正當的方式進行業務上的競爭,也不能惡意抹黑對方,損害對方的名譽 。但凡是惡意詆毀誹謗其他律師的,無正當理由掙攬業務的,故意離間委托人和律師關系這種行為都屬于不正當的律師執業行為,律師和所在的事務所同樣也不能夠偽造或者是冒用法律的榮譽,如果是需要使用法律榮譽稱號的,那么都應該注明自己的獲得時間和使用期限,即使允許了也不能用在廣告宣傳上面,律師所已經撤銷的榮譽稱號是絕對不能再使用的 。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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