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或未支付加班工資,員工追索的時效是多久?在職員工和離職員工的追溯時效是一樣的嗎?
呂芝是北京某公司員工,2017年2月入職公司,工作期間公司安排員工加班向員工支付了加班費,但加班工資是按最低基數計算,并未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計算加班工資 。
呂芝不知道加班工資的準確計算方式,也不知道公司少發了加班工資,公司也沒人就此提出仲裁維權 。
2018年9月,呂芝從公司離職,與公司沒有任何勞動糾紛 。
2019年10月,公司就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的問題,向全體員工公布了補發方案,補發之前少發的加班工資 。
呂芝從前同事哪里得知后,這才知道公司以前給的加班工資算少了 。
呂芝認為自己以前上班的時候加班工資也少發了,而公司的補發方案中卻把離職的人排除在外,沒有一視同仁 。
2019年11月,呂芝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加班費差額22586元 。
仲裁委駁回了呂芝的仲裁請求后,呂芝向法院提起訴訟 。
【法院審理判決結果】法院審查后認為,根據《勞動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
呂芝于2018年9月離職,其2019年11月提起仲裁申請時間距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已超出一年 。
呂芝雖然主張直至2019年10月才知道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資,發現權利被侵害方申請勞動仲裁,但其主張并不符合上述“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的特別時效規定 。
且依照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勞動者對于周期性的勞動報酬是否足額發放,在周期性結算時,便應當是知悉的 。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審理,最終均判決駁回呂芝的訴訟請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
……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廠里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工廠拖欠工資怎么辦】可以看出,當職工勞動權益被侵害,應當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權,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維權就不會被受理了 。
企業拖欠工資引發的爭議,就不受一年的時效限制,但如果雙方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員工應當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
也就是說,如果員工還在單位上班,單位有拖欠工資、未支付加班工資等行為,幾年前的也可以仲裁,如果已經離職,超過一年就過了時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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