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上的欠款利息如何計算?


法院判決書上的欠款利息如何計算?


【法院判決書上的欠款利息如何計算?】回答如下:欠款利息的計算公式其實很簡單:欠款*利率*欠款占用時間 。根據法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給付利息”的判決,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央行對利率進行了多交中,所以現在的關鍵問題是要確定各期的適用利率,然后進行分段計息 。先將人民銀行各期的利率調整摘錄如下:調整時間 6個月 1年 1—3年(含)2008.12.234.86 5.315.402010.10.205.10 5.565.602010.12.265.35 5.815.852011.02.095.60 6.066.102011.04.065.856.316.402011.07.076.106.566.65下面按上述利率來分段計算應付的利息:1、2009年7月30日——2010年10月19日,欠款占用時間在一年以上,適用1—3年5.4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446天,當期的利息為:170000*(5.40%/360*446)=11373元2、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2月25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以內,適用最低6個月5.1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66天,當期的利息為:170000*(5.10%/360*66)=1589.50元3、2010年12月26日——2011年2月8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以內,同樣適用最低5.35%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45天,當期利息為:170000*(5.35%/360*45)=1136.87元4、2011年2月9日——2011年4月5日,欠款占用時間在3個月內,適用最低利率5.60%的利率,占用實際天數為56天,當期利息為:170000*(5.60%/360*56)=1480.89元5、2011年4月6日——2011年7月6日,欠款占用時間為3個月,仍適用最低利率5.85%的利率,占用天數為92天,當期利息為:170000*(5.85%/360*92)=2541.50元6、2011年7月7日——7月30日,欠款占用時間為24天,最低利率為6.10%,當期利息為:170000*(6.10%/360*23)=662.53元將以上6期利息相加后為18784.29元 。被告至2011年7月30日,就給付利息18784.29元 。以上講的方法是分段計息,如果簡單一些的話,也可以按借款日期至還款日期的時間套用利率進行計算,如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一共是二年時間,可套用當時的1——3年利率5.40%,二年的利息為:170000*5.4%*2=18360元,與分段計算的差不多 。以上回答供你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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