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不予處罰


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不予處罰


錯 。
公安機關不予處罰的前提條件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 。上述三項缺一不可,如果只是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所以不予處罰,那么這個結論是錯的 。
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并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并制作調解協議書 。
【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不予處罰】擴展資料:
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后果
經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或者達成協議但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公安機關應該予以處罰 。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條調解達成協議并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 。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第一百六十一條對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治安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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