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義務,但撫養費的實際給付,以其具有負擔能力為前提 。根據司法實踐,父或母一方請求減少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應當舉證證明本人的生活境遇發生變化,無實際給付能力,一般是指以下情形:
(一)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支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或全部撫養費的情形;
(二)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后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等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
【減少撫養費法律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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