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被起訴


關于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被起訴


(1)針對Y公司有關不實報告的指控,U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從過錯是否有因果關系方面抗辯,根據規定 :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已經根據驗資程序進行審核并出具報告,但被審計單位在注冊登記之后抽逃資金 。為登記時為出資或者為足額出資的出資人出具不實報告,但出資人在登記后不足出資 。(2)A股東在驗資報告日后抽逃出資不能成為U會計事務所的免責理由,U會計師事務所雖然根據驗資程序進行審核并出具報告,但是被審計單位X公司抽逃資金在注冊登記之前 。舞弊案件曝光之后補足抽逃資金也不能成為U會計師事務所的免責理由 。因為利害關系人已經造成了實際損失 。(3)人民法院應當告知Y公司將X公司及其出資人A股東追加為被告,,如Y公司拒絕,法院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將A股東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4)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有權推定注冊會計師事務所主觀上存在過錯的事實,利害關系人沒有義務就此過錯和自己遭受的損失與此過錯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5)不能支持全額賠償要求,因為從因果關系的角度來看,被審計單位的違約或欺詐行為是導致 Y公司損失的直接原因,根據規定:應先由被審計單位、抽逃出資人賠償利害關系人的損失,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事務所在其不實審計金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關于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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