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后對子女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權利,可以不進行協商,但是探望的權利不會消失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
【離婚后可以不協商探望孩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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