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確需征收房屋的 , 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合法征收土地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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