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對撫養費標準進行判決時,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意見》 。該意見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同時還規定,對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
【服刑人員能否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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