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開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地級市,應當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負責審查、批準鑒定人,組織技術鑒定組,協調、開展鑒定工作 。鑒定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衛生機關的有關負責干部和專家若干人組成,人選由上述機關協商確定 。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 。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批準機構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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