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辭退員工的補償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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