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實在論的定義?


社會實在論的定義?


【社會實在論的定義?】社會唯實論 (social realism,又稱社會實在論),是與社會唯名論相反的一個觀點 。它來源于中世紀歐洲經驗派哲學的正統派唯識論 。與唯名論相反,早期唯實論依據柏拉圖的理念論,主張一般脫離個別、先于個別而存在 。后期的溫和唯實論則以亞里士多德的“形式”學說為依據,認為一般存在于人的思維之中,主張一般是對事物共性(普遍性、相似性)的抽象 。社會唯實論是唯實論觀點在社會理論中的貫徹或表現 。概念社會唯實論認為,社會是一個由各種制度和規范構成的有機整體,社會外在于個人,并對個人具有強制性 。社會雖然是有單個人組成,但是自從人與人組成一個集體后,社會所產生的現象都是由于集體的行為和活動所產生的,而不能再還原為個體的生理或心理現象 。主要代表及觀點社會唯實論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國的斯賓塞、法國的涂爾干、德國的齊美爾和美國的斯莫爾等人 。比如,在涂爾干的理論中,人的行動是由人的社會性即“集體意識”決定的,個人因為具有這種意識而服從于社會,而社會實際上是一個信仰體系,一種精神的或道德的實體 。齊美爾把社會定義為一個由體現著社會交往原則的個人之間的交往和關系形成的錯綜復雜的網絡 。他的形式社會學就主張把社會作為一個具體事物來描述 。在當代社會學理論中,帕森斯的結構功能主義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種社會唯實論 。當代很多學者認為,馬克思和奧地利社會學家L·龔普洛維奇的理論已經帶有社會實在論的傾向,迪爾克姆對這種觀點作了系統的闡述 。社會實在論把社會實在最終歸結為作為統一體的社會,而不是許多分散的、單獨的個人 。認為社會固然是由個人組成的,但當他們組成為社會后便產生了一種超越個體總和的性質 。社會往往先于個體而存在,比個體的生命更持久,并影響和塑造個體 。一切社會事實,諸如語言、道德、宗教、習俗、風尚、思維范疇,都不是純粹的個體活動所能產生的,而是集體活動的產物 。社會現象不能還原為生理或個體心理現象,必須用社會事實而不能用個體生理或心理過程去解釋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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