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二款規定:
“第一審法院立案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由 。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符時,結案時以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例如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定為借款糾紛 。”
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似乎是可以變更案由 。

拓展資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35條之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
【法院審理案件時是否可以變更案由】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本案中,雖已查明原、被告系保險待遇糾紛,法院承辦法官依職權告知了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認為契約之訴根本不成立,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職權變更案由 。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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