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
【施工高空墜物規定是什么】《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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