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萬民法形成于公元前三世紀中葉 。萬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 , 是繼公民法之后 , 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羅馬私法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 是用來調整羅馬公民和異邦人之間 , 以及異邦人和異邦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羅馬法律 。
萬民法時間:公元前三世紀中葉
特點:(1)范圍:適用于羅馬境內各族人民;(2)操作:簡潔靈活、實用有效;(3)內容:注重調解貿易以及財產等經濟和民事糾紛;(4)核心: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
影響:近代歐洲都以羅馬法為基礎 , 制定了本國的法律制度 , 如《德國民法典》、《拿破侖法典》等都以羅馬法為法律藍本 。現在世上許多國家的陪審制度、律師制度、訴訟原則都淵源于羅馬法 。世上公認的法學理論、法制民主原則也均發端于羅馬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也成了法治建設永恒的價值觀了 。
【萬民法出現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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