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回避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申請回避的法定事由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應當自行回避 , 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 , 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 , 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 , 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 , 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 , 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
【回避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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