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中洗錢罪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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