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五千的起征點什么時候實施

個稅五千的起征點是2018年8月31日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通過 , 于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最新起征點和稅率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 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 , 為居民個人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 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 , 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 , 為非居民個人 。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 , 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 , 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 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 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 , 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 , 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 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 , 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 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 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 , 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

個稅五千的起征點什么時候實施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 , 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 , 為應納稅所得額 。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 , 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三)經營所得 , 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 為應納稅所得額 。
(四)財產租賃所得 , 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 , 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 , 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 , 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五)財產轉讓所得 , 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 , 為應納稅所得額 。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 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 。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 , 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 , 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 , 從其規定 。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 , 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 , 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 , 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 , 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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