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商標局自收到轉讓申請后十五日內發出《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 。2、自確立申請日起六到八個月可以收到轉讓《核準商標轉讓證明》 。該證明需跟原《商標注冊證》一并使用 。3、《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標注的日期為轉讓注冊的生效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
【商標轉讓通常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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