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1、你同事提出的沒有提前30天通知需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的說法是錯誤的,并不是所有的都有提前一個月的做法,常說的代通知金是公司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給員工的補償,只有以下三種情況才是,其他的都不是: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不知道你說的公司給你補償金是多少,應該是一年一個月工資,如果公司給了,是符合規定的 。
【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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