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婚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約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 ,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 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br /> 夫妻可以以書面的形式約定婚前及婚后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 , 如果財產比較多或婚后收益比較大 , 建議應到公證處做一份財產公證 。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再婚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約定】(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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