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丟失怎么處理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丟失怎么處理


1.登報聲名作廢2.申請(附件為登報聲名作廢的條子)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規定: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一)稅務登記證件副本;(二)《外管證》 。納稅人在《外管證》注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因而,請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并按照上述的規定進行處理 。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丟失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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