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代碼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第九位到倒數第二位嗎?

是的 。標準規定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用18位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表示 , 分別是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1位機構類別代碼、6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9位主體標識碼、1位校驗碼 。
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機構類別代碼、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和校驗碼五個部分組成 , 并對涉及到的組織機構、法人、其他組織、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相關概念作出了規定

組織機構代碼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第九位到倒數第二位嗎?


擴展資料
三證合一后 , 組織機構代碼退出歷史舞臺
【組織機構代碼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第九位到倒數第二位嗎?】根據2015年12月31日發布的《質檢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質檢標[2015]608號)文件精神 , 
從2016年1月1日起 , 全國質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再向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機構發放和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將取代組織機構代碼作為今后法人和其他組織唯一身份標識 , 在建立政府誠信、規范市場監管秩序中發揮巨大作用 。
2016年10月18日 , 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上公布信息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6年9月3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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