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東除名制度是出現特定事由時,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剝奪不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股東資格,公司對不履行義務的股東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東的意見,公司可以直接做出決定 。公司做出除名決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東的配合,不履行義務股東的股東資格即刻喪失 。
【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股東除名指的是什么】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 。
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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