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查明名為投資,實為借貸,法院會按照借貸管轄處理 。既然按照借貸管轄處理,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年紅利10%,沒有超過年利率24%的規定,所以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 。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資款法院一般會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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