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
【民法總則緊急避險條文是什么】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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