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并取得經濟適用房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雖然經濟適用房尚未辦理產權證,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購房款的,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即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婚后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3、一方婚前申請購買并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購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購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就補交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一方婚前購買并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為個人財產,房屋應當歸買受人所有,即此種情況下經濟適用房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經濟適用住房離婚時能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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