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根據《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內設部門和下屬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督促落實;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三)督促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五)組織現場安全檢查 ?!吨腥A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上述是主要負責人的職責,如果未履行則需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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