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什么時候發布實施的】1、《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是為規范律師 執業 許可 , 保障律師依法執業 , 加強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于2008年7月18日發布實施 。
2、《辦法》共6章62條 , 涵蓋律師執業條件、律師執業許可程序、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等內容 。《辦法》規定 , 律師正在接受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立案調查期間 , 不得申請注銷執業證書 。《辦法》明確 , 律師明知當事人已經委托兩名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 不得再接受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 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 , 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律師不得擔任所在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擔任仲裁員的案件的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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