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有獨第三人、無獨第三人和共同被告

【淺談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有獨第三人、無獨第三人和共同被告】

淺談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有獨第三人、無獨第三人和共同被告


現實生活中,一個法律關系的爭議與另一個法律關系的爭議存在牽連性,因本案訴訟而可能影響到另一訴訟,為確保訴訟中法院對同一事實認定、評判結果的統一性,同時減少當事人訴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民事訴訟第三人制度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對原、被告之間的訴訟標的享有獨立請求權,或者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原、被告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中去的人 。其中第三人又依其對訴訟標的是否享有獨立請求權而分為有獨第三人和無獨第三人 。無獨第三人在本訴中的部分權利是受到民事訴訟法限制的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訴訟外或訴訟中的第三方是否屬于訴訟第三人或是必要共同訴訟被告,往往成為法院訴訟程序是否合法,對當事人實體權利保護是否到位的關鍵點 。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或區分第三方屬于有獨第三人、無獨第三人或必要共同訴訟被告,應把握以下四個原則:原則一,首先判斷本訴的訴訟標的是什么;原則二,其次判斷是否存在與本訴訴訟標的有無獨立請求權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原則三,再次先判斷第三方是否屬于本案的必要共同訴訟被告;原則四,最后依據第三方對訴訟標的有無獨立請求權確定為有獨第三人或無獨第三人 。具體到司法實踐操作中來講,這里假設兩種情況:一是甲僅起訴乙,首先確定訴訟標的,其次判斷是否存在對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與本案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丙,再次判斷丙是否屬于必要共同訴訟被告,如是必要共同訴訟被告,甲、乙雙方都未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請,法院應依職權追加丙為被告,通知其參加訴訟 。如丙不屬于必要共同訴訟被告,依據其對訴訟標的是否存在全部或部分獨立請求權,或僅是與案件處理結果存在利害關系,確定丙屬于有獨第三人或無獨第三人,再通知其參加訴訟,或由其主動申請參加訴訟 。二是甲起訴乙、丙 。先依原告甲的訴訟請求確定本案訴訟標的,若甲對乙、丙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判斷本案是否屬于必要共同訴訟,如屬于必要共同訴訟,則乙、丙為必要共同訴訟被告;如不屬于必要共同訴訟,乙、丙中的一方僅是對本案的訴訟標的享有獨立請求權或僅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利害關系,應將其中一方列為有獨第三人或無獨第三人;若甲對乙、丙的訴訟標的不是同一的,先判斷是否屬于一般共同訴訟,如是一般共同訴訟且經所有當事人同意合并審理的,可以合并審理 。如不是一般共同訴訟,一是告知原告分別起訴,做兩案處理;如兩案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牽連性,則應先確定甲對乙或甲對丙一方的訴訟糾紛為本訴,其次再依據對本訴的訴訟標的有無獨立請求權或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利害關系確定第三方為訴訟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再假以具體案件來分析,如甲起訴乙,要求乙歸還拾到的筆記本電腦,之后丙申請加入訴訟,主張其才是筆記本電腦的主人 。本訴訴訟標的屬于確定筆記本電腦所有權人的法律關系,由于丙主張其享有所有權,即對訴訟標的享有全部的排他性的權利,丙就屬于有獨第三人;如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的車上人員起訴車輛責任人員,同時起訴保險公司,本訴是車上人員與車輛責任人員之間的侵權訴訟糾紛,訴訟標的是車上人員與車輛責任人員之間的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 。保險公司與車上人員不直接發生法律關系,保險公司對本訴的訴訟標的即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不享有任何獨立請求權 。但由于車輛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賠償比例及賠償金數額大小與保險公司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因此應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 。樂安縣人民法院 劉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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