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條對年會和臨時會的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
【如何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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